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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