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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