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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查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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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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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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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和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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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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