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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