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前科,系初犯,非法捕捞时间较短,造成实害后果较小,认罪认罚,已野外鱼苗放生恢复生态并登报公开道歉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设备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机设备、强光灯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系初犯、捕捞持续时间较短、捕捞渔物数量少重量轻、投案自首、放生鱼苗恢复生态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前科系初犯,造成实害后果较小,认罪认罚,已野外鱼苗放生恢复生态并登报公开道歉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鲫鱼等水产品6.08kg,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粟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案发后,在通道县域内河段投放鱼类,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恢复生态,进行了公益性鱼类人工放流活动,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设备、渔船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年满60周岁,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系初犯,造成实害后果较小,认罪认罚,愿意野外鱼苗放生恢复生态或者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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