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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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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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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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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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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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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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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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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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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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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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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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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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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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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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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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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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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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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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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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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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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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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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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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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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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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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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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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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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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舒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舒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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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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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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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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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盗窃)(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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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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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盗水果均用于本人食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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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刑事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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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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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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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较小,经被害人劝告后停止作案,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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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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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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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及时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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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了被盗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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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退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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