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事后又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杉木2.33立方米和人民币5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蓄积17.9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暂扣款1160元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3000元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采伐蓄积仅有15.3254立方米,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数量仅有23.0057立方米,且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3000元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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