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舒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段某某参与实施具体的故意伤害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参与故意伤害事实的共谋,经过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为制止黄某某拿走麻将子,遭黄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使用拳头和凳子殴打头、颈部位,黄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付某某拿刀反击捅伤黄某某,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系3:1,对方殴打部位集中在付某某的头、颈部位,且黄某某等人曾多次以收保护费、安装作弊器为由敲诈、滋扰付某某,立足付某某所处的情境,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苛求付某某必须采取与黄某某等人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故付某某的反击行为虽造成黄某某重伤二级的重大损害后果,但付某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付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黎某某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和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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