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洪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侦查机关在陈某甲家中查获其所收购的香烟,但陈某乙和陈某甲均辩称交易时,陈某乙告知陈某甲卖给陈某甲的香烟是抵账得来,且无其他证据证实陈某甲的主观明知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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