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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