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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