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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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