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证据和交通法规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致一人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积极施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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