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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