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新认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所提事故发生在高速路行车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合理,应认定为同等责任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且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依法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时已综合其犯罪情节、事实,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且对受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打击犯罪,教育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了保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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