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本案中**公司虽然吸收了村民股金,但霍某甲及其**公司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霍某甲及其**公司也未向主动要求入股的村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且给予回报;入股对象仅限于***村村民,并限定每人只能入3000元,属于特定对象,而非社会公众。霍某甲之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的规定。霍某甲作为***村委会主任,经村民大会决定让村民入股**公司,其目的是依托**铝业让村民共同致富,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霍某甲也没有实施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或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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