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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