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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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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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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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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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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孔某某)(公开版)_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孔某某)(公开版)_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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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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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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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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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在案证据中,王某甲承认收到过王某乙要求办理第三批营养师资格证的钱款和名单信息,但本人称在后期知道办不成以后即将钱扣除二人合伙支出费用后已经退还给王某乙且提供了标注有98人营业师资格证的20000元支付宝转账记录;王某乙、崔某某供述忻州被骗者办理的第三批营养师资格证系王某乙邮寄给崔某某,王某乙供述上述资格证系王某甲当面交付其,但王某甲本人对此否认,经补侦要求核查案发时间段王某甲收取快递情况无果,而王某甲办理其前两批资格证时所找的中间人朱某某因抑郁称均记不清楚;王某乙及王某甲二人均无法讲清楚之间的账务往来情况;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王某乙提供给崔某某假营养师资格证的来源,即无法确定系王某甲所办理并提供的假营养师资格证。故认为王某甲涉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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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罪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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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事项属于经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涉及民事合同违约,不属于非典型性诈骗案件,属于民事欺诈,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不应将民事纠纷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退查阶段,高某某与李某某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纠纷、矛盾已化解,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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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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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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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虽然客观上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了帮助别人收款并转账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与他人事前通谋实施诈骗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且该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上线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没有进一步取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随案移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手机一部返还被不起诉人。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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