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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在城市快速路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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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刑事部分并无不档。对于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公司上诉提出,根据保险条例,车辆超载应当扣除10%的免赔率,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应以主车的责任限额50万为限进行赔偿的理由,经查,该二项条款均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上诉人一、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的规定,向投保人履行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肇事车辆所投保的第三人责任险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不发生效力。故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取得残疾器具辅助费时不能同时主张护理费的理由,因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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