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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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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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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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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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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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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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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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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向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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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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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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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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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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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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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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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允许停车路段熄火停车开启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与被不起诉人的危险驾驶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忠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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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附: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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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附: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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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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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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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伯某某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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