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为初犯,情节轻微,有子女尚在哺乳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物随关联案件处理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4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2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诈骗数额相对较小,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其系在校学生,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需要对冉某甲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 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为初犯和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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