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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