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书面谅解,且系过失性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附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附:相关法律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已返还所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罪案)(周某某)(公开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同时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过失性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涉罪民营企业主坚持慎诉理性司法,是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的具体实践。充分考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坚持罪责相适应原则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