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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徐某甲有自首情节之观点,从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徐某甲到案经过看,徐某甲并非自动投案,不符合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被害人在此事故中有过错之观点,因本案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作出认定,本院不再作重复评判;辩称的徐某甲出于好心帮忙拖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社会危害性与其他过失犯罪不同,且徐某甲系初犯之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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