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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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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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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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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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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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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合计35.75万元,虚开税款合计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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