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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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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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