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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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