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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