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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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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乙、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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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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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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