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