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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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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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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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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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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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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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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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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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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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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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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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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伤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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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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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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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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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坦白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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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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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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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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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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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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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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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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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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