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交通肇事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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