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