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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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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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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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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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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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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戚某甲在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且自侦查阶段至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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