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初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陈红艳、被害人毛洪远的家属妥善赔偿,得到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得到谅解、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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