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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土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土某某的上述行为,对正在行凶的,具有紧迫危险的不法侵害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权,构成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土某某不起诉。 德格县公安局向本院移送的涉案作案工具现退回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格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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