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且在此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鉴于其系从犯,没有直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且在此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鉴于其系从犯,没有直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鉴于其系从犯,没有直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鉴于其系从犯,没有直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戊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戊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且在此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洪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鉴于其系从犯,没有直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赃款已上缴,且认罪认罚,已签属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鉴于其系从犯,没有直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鉴于其系从犯,没有直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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