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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滥伐林木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滥伐林木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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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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