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和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周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毕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自首,与被害人孙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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