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保险,故首先应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不足部分由其按照责任比例即70%比例为宜予以赔偿,即28495.5元(医疗费31662.72元;误工费5644元;护理费1401.2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0707.92元的70%)。以上两部分赔偿金额共计38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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