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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何某)(公开版)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非法经营数额不大,系自首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