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有实体经营,与单纯的虚开发票为业的行为相比,在主观恶性上相对较轻,案发前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具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认定为自首,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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