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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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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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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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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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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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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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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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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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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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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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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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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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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有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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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冯国旗)(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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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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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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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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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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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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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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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1闫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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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商某)(公开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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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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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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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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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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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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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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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人纠集后,逞强耍横,持木棍辱骂、恐吓、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其于2008年5月23日到乐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接受讯问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6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至移送起诉时期限已超10年,且在此期间无逃避侦查行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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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付某乙、马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该案中,付某甲与被害人付某乙系叔伯兄弟,双方因偶发矛盾发生冲突,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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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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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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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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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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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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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无犯罪记录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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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付某乙、马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被不起诉人付某甲与被害人付某乙系叔伯兄弟,双方因偶发矛盾发生冲突,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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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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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系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双方均有过错,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已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所扣押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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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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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民间纠纷引起、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坦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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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站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无犯罪记录前科,系初犯。案发起因系双方偶发矛盾,无预谋,系偶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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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起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无犯罪记录前科,系初犯。案发起因系双方偶发矛盾,无预谋,系偶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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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之间系亲兄弟关系,且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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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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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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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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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系为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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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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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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