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李红某)(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暴力、威胁程度不明显,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李某某故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案通过对作案动机、目的、手段等要件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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