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系初犯,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9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对其出具谅解书,赔偿完毕,已化解社会矛盾。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拟对林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孟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孟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孟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盈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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