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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思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还挪用资金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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