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省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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