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无犯罪记录前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民间纠纷引起、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坦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无犯罪记录前科,系初犯。案发起因系双方偶发矛盾,无预谋,系偶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无犯罪记录前科,系初犯。案发起因系双方偶发矛盾,无预谋,系偶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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