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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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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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