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涉事的**屯和**屯的群众代表也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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